最近看到一份报道,谈到中国青少年犯罪有绝大部分都是因为看黄色小说,或因其父母在家赌博、打麻将疏于管教而产生“试一试”的想法,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。古人说:“如入芝兰之室,久而不闻其香;入鲍鱼之肆,久而不闻其臭,亦与之同化矣。”我们身处怎样的环境,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受到这个环境的影响,或变好或变坏。因此,圣经也曾多次提醒我们,要防备罪给人带来的影响。在上星期的《歌林多前书》查考中,我们看到哥林多教会面临着如何处理教会中所出现的淫乱等问题。很明显的,如果教会任由这些不道德的事情在教会内存在并发展,那么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实在不可低估。对此,保罗特地在给哥林多教会的信中做了严肃的警告。今天,我们就要藉着《哥林多前书》5章6到13节的分享,来学习如何处理教会中罪的问题。
丢弃罪恶以维护教会的纯洁性
6你们这自夸是不好的。岂不知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麽?7你们既是无酵的面,应当把旧酵除净,好使你们成为新团;因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。8所以,我们守这节不可用旧酵,也不可用恶毒(或作:阴毒)、邪恶的酵,只用诚实真正的无酵饼。
对于教会所出现的乱伦事件,保罗指出如果教会能正视并及早处理,便不至弄到如此严重的地步。所以,自夸是一个根本的问题。保罗不得不提起“你们这自夸是不好的。”(第6a节)这里的“好”字不是指道德上的对与错,而是指在做事上妥当与否。
为了使教会看到对淫乱问题处理不当所产生的问题的严重性,保罗用了面酵作为比喻,“岂不知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么?”(第6b节)在新约圣经里,纵然“酵”不一定完全指罪恶的影响,但也可以泛指一切具有强烈感和扩散能力的东西,比如《马太福音》13章33节便是用面酵来形容神的国在暗地里的扩展。不过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,“酵”这个字都是用来象征罪恶的影响。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,面酵的增殖、扩展能力非常强,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以倍数计地增长,并且影响全团面粉都发酵起来。因此,只要不慎地在一团湿面粉里粘上了那怕是一点点的面酵,假以若干时间,就能波及全团。
保罗在这里明显地是将面酵看成罪恶,特别是前面提到的行淫乱的人。保罗要告诉哥林多信徒,教会以为这罪很轻吗?但它却可以污染整个教会,后果不堪设想。在接下来第7-8节经文中,保罗更进一步指出教会是圣洁的。保罗采用了犹太人在守逾越节和无酵节期间,全屋都必须洁净、除去所有的面酵为背景,要求教会也要像除去旧的面酵一样除去罪恶。保罗以逾越节的羔羊为喻,指出耶稣已经为我们成就了救恩,除去了我们的罪,我们便不应该容许罪再潜伏在教会的群体当中。
所以他说:“我们守这节不可用旧酵,也不可用恶毒、邪恶的酵,只用诚实真正的无酵饼。”(第8节)。保罗表示旧酵包括了恶毒和邪恶。恶毒和邪恶两者可是同义词,涵盖了各样的罪,当然也包括了淫乱罪在内。教会当除去这些罪,取而代之的应当是诚实和真正,也就是纯洁和真诚。这些都是指着人内心的景况而言。我们常说:“生于其心,行于其身”,心中有所想,行为才会有所表现。保罗要教会注意信徒内心世界的属灵境况,唯有如此才能保持信徒个人及整个教会的圣洁,也就是“要除去旧酵”。
基督徒应否与罪人相交?
9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,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。10此话不是指这世上一概行淫乱的,或贪婪的,勒索的,或拜偶像的;若是这样,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。11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,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,或贪婪的,或拜偶像的,或辱骂的,或醉酒的,或勒索的,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,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。12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?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麽?13至於外人有神审判他们。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。
保罗既为哥林多教会的属灵父亲,必然非常关心他们的情况。虽然《哥林多前书》是收录在今天的《新约正典》里第一封保罗致该教会的信,但在此之前,保罗早已去信他们,鼓励他们的信心,也纠正他们的错误。这里,保罗在讨论如何处置淫乱罪的信徒之余,突然想起从前与哥林多信徒通信时所产生的一桩误会。这个误会也是与基督徒的道德行为相关,于是便顺带重提,以作讨论。
“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,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。”(第9节)保罗曾经写信给哥林多信徒,讨论过关乎基督徒的待人、交友问题。他教导他们的仍然是这次所重申的原则——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。当然,这里“淫乱”一词不单局限在性犯罪方面,也包括一切在伦理上与信仰相悖逆的罪。所以在接下来的句子里,保罗补充了“或贪婪的、勒索的,或拜偶像的”等罪。保罗指出,基督徒不可与这样的人连在一起、打成一片,虽然不是说连见面也不可以,但却是一定不可与他们建立任何深入、互相渗透交流的关系。
为什么保罗在这里把“行淫乱的,贪婪的,勒索的,及拜偶像的”四者并列呢?我们并不清楚,或许是保罗任意的枚举吧!唯一例外的是“拜偶像”,与其他三者不同的是,拜偶像不是道德性的罪行,而是关乎信仰方面的。不过,打从旧约何西亚先知开始,犹太人一直都视拜偶像为信仰上的行淫乱——人对神不忠而转与其他偶像发生关系。虽然在我们看来,将拜偶像的罪列在这里好像有点不伦不类,但其中的内在相关性却仍然很清楚。
当保罗去信要求哥林多信徒不与淫乱的人相交的时候,他们误会了保罗的意思,以为他是希望他们完全不与罪人来往。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:“若是这样,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。”(第10节)要是基督徒不能与罪人接触,那不仅他们无法生存于世上,整个福音使命也不能实践了。
保罗大抵想到哥林多信徒会把上次给予他们的信,与这次的信函联系起来,因为两次所讨论的都是基督徒应否与罪人相交的问题。要是那些一贯反对他的人以上次的事件来作为把柄,藉此证明保罗的话是无理取闹,根本不值得听从,鼓动信徒离弃保罗的话,那这封信也就完全起不了作用。为此,保罗首先对上次的事件作出澄清,表示他无意要他们与世人隔绝,但基督徒必须与犯罪的基督徒分隔开来。
保罗要求哥林多信徒必须与犯罪的基督徒分隔开来。关于这一点,保罗在两次给哥林多教会的书信中,这个劝谕都雷同。“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,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,或贪婪的,或拜偶像的,或辱骂的,或醉酒的,或勒索的,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,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。”(第11节)再没有误解的可能了!保罗清楚地表明他针对的只是那些自称为基督徒、主内的弟兄的人。
保罗在第11节经文里又附上另一个罪行明细表。值得注意的是,行淫乱,贪婪,拜偶像,勒索都与第10节一样,只是次序略有变更;但这里却添上了辱骂与醉酒两项。这再次证明了保罗列举这些罪状表时的任意性,它们并无特别的内在逻辑关系。不过,我们仍然可以问:为什么要添上辱骂和醉酒两项呢?辱骂在此大概泛指一切言语上的罪,如污言秽语、诽谤、恶意中伤他人等。这里保罗所说的应该是一些经常的在言语上犯罪,如对人冷嘲热讽、尖酸刻薄、搬弄是非、制造谣言、破坏信徒间的和谐,以致思想不洁、口出秽言,既侮辱了别人、又污损了自己人格的人。这样的人必须被驱逐出教会之外。醉酒也是一样,指的不应是偶然在喜庆或悲哀的场合里多喝了的人,而是一些身羁恶习、屡次劝诫不改的人。这样的人就不好让他们继续以基督徒自居了,必须在他们戒除恶习以前,终止他们在教会内的身份和参与,以免破坏了教会的纯洁及名声。所以,这里所说的“辱骂”与“醉酒”,应该都不是指偶然性的无心之失或软弱跌倒。
悔改是赦免的首要条件
说到这里,有人或许会问:难道行淫乱的人真的不能蒙赦免或拯救吗?那耶稣为什么赦免了那犯奸淫而当场被抓的妇人呢?雅各井旁的撒玛利亚妇人又该如何解释呢?福音的真谛本来就是“神赦免”呀!是的,神能赦免一切的罪人,但悔改是赦免的首要条件;并且教会也一定不能以任何理由,纵容不肯悔改者留在其内。
对于那些怙恶不悛、不可救药的罪恶之徒,教会必须采取果断而决绝的态度,把他们予以驱逐;而个别的基督徒,也要和此等人划清界限,各从其类,“...不可与他相交,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。”犹太人视吃饭为社交上的重要环节,代表着互相分享、彼此契合的意思。基督徒沿袭了这个传统,每次聚会之后都有爱筵,既分享食物,也分享神的恩典。保罗在此所说的“吃饭”,应该包括了爱筵及主餐桌前的参与。不论是教会生活或社交生活,犯罪的基督徒都不能杂处在信徒群体之中。
这样,保罗是否给予我们一个双重的标准——基督徒一方面可以与犯罪的非信徒来往,另一方面却要与同样是犯罪的基督徒断绝关系?有什么道理呢?保罗解释道:“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?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?至于外人有神审判他们。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。”(第12-13节)基督徒没有权利去审判教外的人,我们对他们的首要任务是传讲基督的福音。要是他们听了而悔改,那圣灵便会藉福音的内容提醒他们,“为罪、为义、为审判,自己责备自己。”(约翰福音16:8)要是他们拒绝相信、悔改,则他们的拒绝也就定了他们的罪。耶稣说:“我来本不是要审判世界,乃是要拯救世界。弃绝我、不领受我话的人,有审判他的——就是我所讲的道。”(约翰福音12:47-48)传福音是另一种形式的审判,也是基督徒在这世上唯一对非基督徒合法的审判。
但对“有称为弟兄”的人则不同,基督徒有责任看守弟兄,给予适当的规劝和责备。因为既为基督徒,我们应当经历过同样的生命改造和身份的转换,也领受了相同的信仰使命与道德要求。圣灵保惠师已在我们内心作工,难道我们还可以藉词说神的旨意暗昧不明吗?当然不能!既然“无知、无能”都不再能成为我们拒不受命的藉口,那圣经自当有清楚的道德标准,以判定我们的为是为非。圣经的客观要求,圣灵的内心提醒,以致基督徒间的彼此守望,便成了此生对基督徒的审判。
“不要论断”VS “审断教内的人”?
这里有一个疑惑——保罗在前面4章3-5节中刚说过:“时候未到,什么都不要论断”。而这里又说:“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?”这两句话是否自相冲突呢?仔细分析,我们或许能发现,4章3-5节所说的与5章12节有两重的差异。第一,前者指的是对事物的看法,做事方式的不同,而不是在真理上的差异;后者却是在抵触与遵行真理上有强烈的对比。第二,前者指的是个人私底下的论断、批评,后者指的却是教会性的公开审判与执行纪律。
基督徒虽然是得救重生,以基督为主,且有圣灵带领着,但因着性格不同,经历有异,并且神给予各人的托付、领受也不一样,故对事物的评断、办事的缓急轻重,常常不能达至和谐一致。所以,基督徒必须互相包容,一方面接纳彼此间存在的差距,另一方面承认这些差距不是今生今世可以求得一个公断,只有留待末日审判时才讨个明白。如今最好的态度是存而不论,互相忍让,深信神必有祂美好的旨意,叫万事都互相效力。但是,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,在真与伪、善与恶的事上,基督徒却没有这样的宽容资格和转圜余地。我们要不申张真理,对罪恶力斥其非;要不便是歪曲真理,认同罪恶,且参与其中。两个选择之外再无缓冲的余地。意见尽可不同,真理却没有妥协的可能。当然,我们必须慎重区分何者为真理,何者为个人对真理的解释(也就是意见),这点很重要。
正确处理犯罪的原则
此外,我们在处理彼此差异的手法上也必须注意。即使我们看出某位弟兄犯了罪,但在没有真凭实据之前,我们还是应当保持缄默,以免屈枉好人,破坏弟兄的声誉。有了证据后,还当循正常的途径,按照圣经的规定,予以个别或公开的处理。无论如何,私下的批评、议论,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既不合真理也不合宜的。让没有解决能力的人预闻其事,不管是出于关怀或打着“彼此代祷”的神圣旗号,都只会造成破坏性的影响,对任何一方都没有帮助。并且,流言蜚语、指指点点,最容易构成缺席裁判,把未经证明有罪的人判了刑,丝毫不让其有自辩的机会。而以讹传讹地传递,更会小事化大,把别人眼中的刺看成樑木,给予不公平的评断。所以,或是私底下与当事人直接处理,或是按合法途径交由会众公开处置;总而言之,不可妄自论断别人。
当然,不可忽略的还有做审判时的态度,是“爱心造就”还是“幸灾乐祸”?如同第5节所说,保罗虽然主张严办行淫乱的人,但他仍然关心对方的得救问题,希望藉着惩治叫他能挽回过来。
亲爱的弟兄姐妹,信徒要彼此相合,但必须是在神的真理上,在耶稣基督里面彼此相合。愿神的恩典,荫庇、保守我们,让我们知道如何省察自己,关怀教会的肢体。